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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全市开展评选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的通知

    发布时间:2015年07月05日 点击:5077

    襄教工〔2015〕2号

    市教育局、市教育工会关于在
    全市开展评选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的通知

    各县(市)区教育(教体)局、教育工会,市直各学校:
  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,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,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”的要求,全面提高师德水平,打造一支适应襄阳教育发展要求、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教师队伍,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《在全市中小学开展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做‘四有’好老师”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》襄教文[2015]38号精神,市教育局、市教育工会决定,今年教师节前在全市评选表彰一批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  一、评选范围:
   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
    二、评选条件
    1、爱国守法。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。
    2、爱岗敬业。对工作高度负责,认真备课上课,认真批改作业,认真辅导学生,不敷衍塞责。
    3、关爱学生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关心学生健康。不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学生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    4、教书育人。遵循教育规律,实施素质教育。诲人不倦,因材施教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。
    5、为人师表。衣着得体,语言规范,举止文明。作风正派,廉洁奉公。不参与有偿家教,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。
    6、教学水平高。潜心钻研业务,勇于探索创新,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。
    7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保护学生安全。
    三、评选办法和要求
    评选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是今年师德教育月活动的重要内容。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制定评选工作方案。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办法,将“四有”好老师的要求与“学生喜爱的好老师”条件结合起来,组织学生评选“我最喜爱的好教师”。评议工作由学校工会牵头,学校政教处、教务处、年级组等处室配合,根据评选条件和本校教学班数确定本校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评选表彰名额。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标准,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办法(见附件一)组织学生评选,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。被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学生投票评选,未经此程序不能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。
    四、申报时间
    各地各校在层层评选的基础上,于7月5日前将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推荐表(一式两份)和事迹材料(2000字左右)报市教育工会,并将电子版资料(推荐表、事迹材料及学生投票照片、公示照片)发至工会邮箱1071822523@qq.com。市教育局、市教育工会将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各地的名额,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评审,确定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候选对象,经媒体公示后通报表彰,授予襄阳市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称号。2014年已获襄阳市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称号的不再申报。
    五、组织领导
    开展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评选活动,是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。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。市教育局将组织专班对各地各校评议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督办,对评议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,未按照评选程序和办法组织学生评选的单位,取消其申报“学生最喜爱的老师”资格。